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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2011-10-12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性质

违法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1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

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生产量在50吨(1万发、5万米)(对应工业炸药、工业雷管、索类产品,下同)以下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生产量在50吨(1万发、5万米)以上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2-1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建议国防科工委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一)超出许可核定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的;

一般违法

超出许可核定的产量进行生产,生产量在200吨(5万发、10万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超出许可核定的品种进行生产,超许可品种数1种,或者超出许可核定的产量进行生产,生产量在200吨(5万发、10万米)以上500吨(20万发、50万米)以下的。

责令停产整顿,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

超出许可核定的品种进行生产,超许可品种数2种以上,或者超出许可核定的产量进行生产,生产量在500吨(20万发、50万米)以上,或者责令停产整顿后仍不改正的。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国家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2-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建议国防科工委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一般违法

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

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造成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国家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2-3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一般违法

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

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国家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2-4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建议国防科工委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四)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取消安全生产许可的;

一般违法

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但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取消安全生产许可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出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被取消安全生产许可的。

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

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出现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被取消安全生产许可的。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国家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2-5

(五)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一般违法

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量在20吨(1000发、5000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量在20吨(1000发、5000米)以上50吨(5000发、2万米)以下的。

责令停产整顿,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

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量在50吨(5000发、2万米)以上,或者责令停产整顿后仍不改正的。

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国家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2-6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建议国防科工委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六)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一般违法

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销售量在100吨(5万发、5万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销售量在100吨(5万发、5万米)以上1000吨(100万发、100万米)以下的。

责令停产整顿,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

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销售量在1000吨(100万发、100万米)以上,或者责令停产整顿后仍不改正的。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国家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2-7

(七)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一般违法

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量在5吨(5000发、5000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量在5吨(5000发、5000米)以上50吨(5万发、5万米)以下的。

责令停产整顿,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

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量在50吨(5万发、5万米)以上,或者责令停产整顿后仍不改正的。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国家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隐瞒不报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国防科工委撤销安全生产许可。”

 

一般违法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

责令停止生产,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隐瞒不报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国家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

4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

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销售量在50吨(1万发、5万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销售量在50吨(1万发、5万米)以上。

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5-1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的;

一般违法

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1种)进行销售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2种)进行销售,或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1种)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

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2种以上)进行销售,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5-2

(二)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一般违法

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量在20吨(1000发、5000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量在20吨(1000发、5000米)以上50吨(5000发、2万米)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

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量在50吨(5000发、2万米)以上的。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5-3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三)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

一般违法

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丢失或被盗的民用爆炸物品在10吨(1万发、1万米)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丢失或被盗的民用爆炸物品在10吨(1万发、1万米)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

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5-4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一般违法

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量在50吨(5万发、5万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量在50吨(5万发、5万米)以上100吨(10万发、10万米)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

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量在100吨(10万发、10万米)以上,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5-5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五)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

一般违法

超出核定容量20%以下,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超出核定容量20%以上50%以下,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拒不改正,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

超出核定容量50%以上,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5-6

(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一般违法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销售量在50吨(2万发、10万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销售量在50吨(2万发、10万米)以上500吨(20万发、50万米)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销售量在500吨(20万发、50万米)以上,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5-7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七)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特别严重违法

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5-8

(八)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

特别严重违法

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5-9

(九)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

特别严重违法

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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